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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教师公寓管理须知
2015-05-12 11:34  

教师公寓管理须知

一、学校通过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具备国家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有住宅小区管理经验的物业公司对教师公寓进行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在时机成熟时成立教师公寓租住人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三、为规范教师公寓的管理,维护学校、租住人和物业公司、供热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在职教职工的物业管理费由学校在校园卡或工资中按月代扣,离退休教职工物业管理费在工资中按月代扣。

四、参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租住人自按学校规定办理入住手续之日,须按规定交纳物业费。

五、全体租住人应自觉遵守教师公寓的相关规定,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和物业公司的管理活动;保障房屋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六、学校责成公海手机版710处公房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指导物业公司按《物业服务协议》进行物业管理工作;协调租住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维护租住人的合理诉求;协调教师公寓物业服务企业与校内外各相关单位的关系。

七、学校责成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在教师公寓安全防范、秩序维护工作,对物业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公海手机版710处公房管理中心通报;协调教师公寓物业服务企业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协助公海手机版710处公房管理中心对违反教师公寓相关管理规定者的管理。

八、租住人在房屋装修和使用中必须遵守学校的《装修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物业公司、学校公海手机版710处公房管理中心和保卫处有权制止。

九、公共区域的维修维护工作按物业服务协议由物业公司和相关专业公司负责。

十、为维护教师公寓内的停车秩序,学校委托物业公司与租住人签订车辆停放协议并对车辆停放进行统一管理。学校公海手机版710处公房管理中心按季度收取租住人车辆占地使用费并按月支付物业公司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00/月,目前按7折每月收取70元。

十一、教师公寓由社会供热企业供热,供热锅炉房设在小区内设备管理用房地下一层,燃料为天然气,供热费收取标准按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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